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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结婚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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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商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来评判。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可以承担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和协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该法规定的是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在校的成年子女,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丧失或者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的儿童。”该规定明确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的范围。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父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禁止父母自愿或协议抚养非“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承担赡养义务。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不能拒绝履行离婚时与另一方约定的子女抚养义务。如果孩子是在校大学生,配偶一方无证据证明孩子有经济来源能够支持孩子在学校的生活和学习,则应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承担责任大学期间的费用按照离婚时与另一方的协议执行。必要的费用。孩子大学期间的学费可以根据孩子就读学校开具的收据确定。对于孩子的生活费,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孩子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及其妻子的收入情况确定孩子的生活费。被告配偶不得承担子女上大学期间的任何非必需费用。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承担子女大学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被告配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支付子女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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