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研究 |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理解适用与合规防范

2024-12-27 0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的罪名。立法背景如下:负责经营、管理公众资金的单位如果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将会严重影响公众资金的安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情节严重的,国家拟通过刑事手段加以规治,故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2款中增加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相关规定。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经北大法宝查询,截止目前,关于违法运用资金罪只有一则案例,即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陈某、王某某等人违法运用资金案。现结合相关判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理解适用以及合规问题中阐述如下:

一、 对“国家规定”范围的理解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立法者对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违法依据采取严格解释,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具体而言,包括:(1)国家关于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运用的相关规定,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2)国家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运用资金的规定,如《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中资金的适用范围会发生变化。例如,近年来《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修订时已拓宽,2009年保险法将投资范围由“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同时还删除了之前“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款。

在中融公司陈某、王某某等人违法运用资金案中,中融公司多次将公司资本金账户及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资金拆借,出借款项共计人民币5.24亿元,该行为是否属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成为争议焦点。最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运用资金只能限于《保险法》规定的领域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秉承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保险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保险资金运用有严格、明确的“白名单”。即便是经济发展推动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创新,资金拆借也不属于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故此,法院判定该拆借行为违法。

二、关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违法运用资金罪属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罪名之一,涉案单位是否违反国家行政法律的规定运用资金,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违法性进行认定和处罚,在行政违法程度达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时,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管辖。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根据该标准第36条及81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立案追诉。

中融一案,陈某、王某某等人违法运用资金,涉案金额共计5.24亿元,时间跨度大且未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就涉案金额而言,已远超立案追诉标准。那么,该案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为,犯罪数额在不同的领域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差异,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通常具有运用资金规模巨大的特点,不能仅以资金量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据查,该案违法资金虽然巨大,但属于循环流转使用,分13笔拆借出去,并非所有涉案资金同时处于风险之中。其次,资金使用方偿付能力较强,资金占用时间较短,且所拆借的资金均已收回,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该案最终未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鉴于刑法未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明确规定,说明司法机关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实践中辩护律师可以从资金风险指数、占用时间长短、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等角度进行辩护。

三、关于“运用”的理解

违法运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国家关于公众资金和特定行业资金的管理秩序”,因此运用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结合国家对于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来判断。

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了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模式,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有严格的管理要求,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运用,即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指导下,对上述资金依法合规进行运营管理。

四、有关机构如何通过事先合规防范公共资金违法使用

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具有各类保障功能,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业务体量庞大,关乎国计民生、社会稳定。此类公众基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极高,追求稳健、安全前提下的保值增值是其风控的主要核心。故此,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既定规则进行运营,防止出现运行偏差、漏洞、无序、不可控。建议:一是制定并严格落实资金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营依法合规;二是建立完善内部审批制度,设置两人以上的统计审批人员有效分散审批权,避免某一负责人权限过大,从不同层级对资金运行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投资风险进行全面把控;三是定期开展合规业务,对投资业务开展合规调查与定期抽查;四是培养刑事合规理念,加强合规宣传贯彻。近年来关于保险资金等公用资金违规投资的行政处罚时有发生,但是进入刑事诉讼的目前可检索到的只有中融一例,可以刑事判例作为警示教育素材,将合规经营植入人心,建立从决策层、管理层到执行层的从上至下的合规经营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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