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设计|股权回购

2025-01-08 0


有限公司章程计|股权回购

 

有限公司章程设计|股权回购 

引言

股权回购,是指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买回的行为。我国《公司法》(2018年版)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形,即属于异议股东行使法定回购请求权,这不同于一般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公司为了保证自身利益,也可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因此,为保护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合理设计股权回购之内容。

 

一、股权回购的法律价值

(一)解决股东纠纷

有限公司具有高度的人合性,人合性意味着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从而决定了有限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安排的复杂性。但是,在股东关系出现裂痕时,紧密的内部关系反而更加容易加剧团队的破裂程度,进一步影响公司的发展。股权回购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有限公司股东纠纷,相比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方式要缓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也将股权回购作为法院调解股东重大分歧案件的方式之一,从而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是以公司为回购主体,以实现中小股东退出公司并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为目的的救济途径。有限公司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时,中小股东可以利用股权回购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回购情形

(一)法定回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约定回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了列举的三种法定情形外,既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又未规定可以另行约定。那么,在公司章程中能否另行约定其他回购的情形呢?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案例:最高法指导案例96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19号民事裁定书。】中一般支持约定回购。因此,我们在设计公司章程时或者对赌协议、股权激励时,可以约定股权回购。

(三)解散之诉回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法院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注重调解,可以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权,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若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的,股权回购条款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股权回购的条件

(一)法定回购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了法定回购,异议股东实现股权被回购的条件要符合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其中,因不分配利润引发股权回购的条件更严格,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请求回购股权的股东应当对“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承担举证责任。

2、公司符合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之前,必须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尚有盈余的才能向股东分配。

3、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处的“连续五年”,应当是指持续的、不间断的五年。

4、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不分配决议,或者公司未就此议题召开过股东会。在大股东和公司不合作的情况下,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但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连续五年盈利”的回购条件,也可以认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成就。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

5、股东对不予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提起回购股权请求,其必须是对不予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

6、如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约定回购需把握的核心条件

1、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约定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

3、能够依法完成减资程序。

(三)解散之诉回购的条件

1、提起解散之诉。

2、达成一致和解回购协议。

 

四、公司章程股权回购设计的建议

(一)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公司主动回购股权之具体情形

公司回购股权并非仅限定于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的三种情形,公司和股东有权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其他情形,尤其特别注意“股权激励股权回购”以及“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的规定要详细具体,便于操作落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19号民事裁定书。

(二)规定股权回购的对价

如果公司章程中未规定股权回购的对价,法院一般会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易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如果公司章程已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均不得以公司资产发生变化为由主张调整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在股东之间对股权回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并非能够完全脱离原出资协议约定而另行确定。”

 

五、条款示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按照上述(一)至(三)项回购的,按照审计报告所示的公司净资产确定股权价格;公司按照上述第(四)项回购的,按照原价格确定股权价格。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后,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权,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六、结语

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承担社会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股东退出,股东与公司协议由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既符合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又可打破公司僵局,使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保护。公司章程详细规定股权回购事宜,既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又可以充分保护公司与股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并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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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春帅

     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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