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化学工厂工作,高某任该单位工会主席,李某以高某在处理李某的职业病鉴定方面有问题为由,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向高某勒索人民币5万元,高某报警,李某被抓获。
检察院指控李某犯敲诈勒索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职期间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公司没有依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令劳动者受到伤害后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根据法律规定,高某存在过错,被告人的敲诈勒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某个人在李某的职业病鉴定中存在过错,李某要求高某个人对其进行赔偿没有依据;同时有证据证实案发当日,李某以语言威胁的手段要求高某个人支付5万元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对他人进行威胁和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因此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身不成立敲诈勒索。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他人生命、身体等相要挟,而且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由于手段和目的都不正当,则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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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敲诈勒索与正当权利行使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