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得了房产却失了亲情,真的是情何以堪。房产固然重要,亲情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为了房产与孝道背道而驰,为了房产手足亲情不在,房产难道真的成为撕裂亲情的“刀剑”?
今天走进栏目寻求帮助的陈女士一家,就是因为一套房产,先后两次走上法庭。到底陈女士能不能拥有房子的居住权?陈女士母亲的赡养问题又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吗?锁定今晚BTV科教频道19:08分《律师帮帮忙》栏目,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彭欣彤律师,以及帮忙团成员赵可老师,将为陈女士支招,帮助陈女士的母亲解决困扰。
案例回顾
陈女士和母亲一直住在父亲单位分的房子内,房子是一套拆迁安置房。
1991年陈女士父亲的单位实行房改政策,将公房向职工出售。陈女士的母亲多次找单位协商,单位都不同意将房子卖给陈女士的母亲。恰巧在这个时候,陈女士插队的哥哥回来了。按单位的政策,哥哥需要到1993年,也就是工作满两年之后,才能购买这套房产。经过陈女士的母亲与哥哥先后多次找到父亲的单位进行协商,最终单位还是答应将房子的产权卖给了哥哥。
就这样哥哥变成了这套房屋的所有人,但是陈女士的母亲在哥哥买房之前,跟哥哥有一个口头约定。房子是用哥哥的名字以成本价购买,但实际拥有者还是陈女士的母亲。让陈女士和母亲都没想到的是,哥哥在购买了房产之后,就不承认与母亲的约定了。
原本和睦的一家人为了这套房产,打了两次官司。第一次,陈女士和母亲针对房屋产权的问题进行起诉,结果败诉;第二次,陈女士和母亲针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起诉,法院判决陈女士和母亲享有这套房产的居住权。
陈女士一家的事情,在经历了两次法院审理之后,陈女士的心里依然觉得不踏实,担心哥哥有朝一日又让自己和母亲搬离这个家。面对陈女士的担心,让我们听听彭欣彤律师和赵可老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听完了陈女士的叙述,彭欣彤律师表示,针对公房购买,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还有一次机会。在当初购买这套房屋的时候,陈女士和陈女士的母亲以及哥哥都有居住权,后来是以陈女士哥哥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因为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外观表现,所以说现在的产权的确是在陈女士哥哥的名下。作为陈女士的母亲,当时在购买这套房的时候,可能是自己做出了一个决定以陈女士哥哥的名义购买,然而对于单位来说,是陈女士一家人达成了一个协议,由陈女士的哥哥来购买这套房子。等于是陈女士和母亲共同做出的一个选择,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将产权要回到母亲的名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陈女士在法院判决后,对于自己及家人的居住权依然有着隐隐的担忧。为此,彭欣彤律师表示,法院已经判决了陈女士及母亲还有陈女士的儿子,共同拥有对于这套房产有居住权,也就是说,陈女士等三人在没有其他房产的情况下,终生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所以针对居住的问题,陈女士是没有必要担心的。
如果有一天,哥哥不让陈女士居住了,法院针对居住权的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保障陈女士的权益的。但是具体到生活中,到底谁应该居住在哪个房间,甚至在陈女士拥有居住权的情况下,哥哥为了生活上的方便,能否给陈女士及母亲在外面租房居住,都是需要一家人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的。
嘉宾支招
在听完了陈女士的叙述后,赵可老师表示很理解陈女士此刻的心情,包括陈女士母亲的心情。如今,为了房子一家人已经两次走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其实已经对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进行了一个最后的裁决。如果陈女士没有新的证据,或者说没有能够足以推翻原判决已经认定的内容,是没有办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去重新提起诉讼的。
陈女士一家人,因为房产的事情没有处理好,导致家庭中出现纠纷,陈女士与哥哥的关系也变得不是很理想,甚至因为家庭纠纷,给自己的身体和母亲的身体,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经过了两次诉讼,第一次是关于房屋的所有权,第二次是关于房屋的居住权,法院对陈女士一家关于房产的权益分配,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界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处理家庭纠纷,其实需要的是一家人的亲情。当然,如果在日后的生活中,哥哥确实因为家庭纠纷没有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陈女士的母亲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赡养费的诉讼。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陈女士一家人的矛盾,需要双方都把原来的芥蒂放下,对后续居住的事情做一个更好的沟通。一家人在法院的判决下,基本上的权利义务都已经确定,剩下的就只能是一家人通过亲情的沟通,去化解家庭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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