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2025-02-2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我院根据法[1998]86号通知,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根据新形势,现就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婚姻未在境内成立为由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缺席离婚判决时,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认可或者不予认可的裁定。认出。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本院公告[1998]86号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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