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网络上一个个层出不穷的“瓜”赚足了大众的眼球,为了所谓的“流量”,那些坐拥几十几百万粉丝的大V,信手拈来般抛出一个个捕风捉影的“瓜”瞬间就能激起虹吸般的讨论热潮,无数隐藏在方寸屏幕之下的网友或慷慨激扬,或痛心疾首的评论几句,再将这些“瓜”经过加工后进行裂变式的分享。而在真相水落石出后又作鸟兽散,徒留满地疮痍。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个体发布言论时,应基于客观事实,严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情绪,一己私利而发表不当言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针对网络谣言定性问题,“两高”针对造谣传谣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
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除《刑法》以外,《民法典》中也有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互联网绝不是真空地带和法外之地,任何一个网民,既有使用和参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环境的义务。编造谣言、传播谣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余秋雨曾在《我等不到了》中写到:浑身瘢疤的人,总是企图脱下别人的衣衫。没有筋骨的藤,最想遮没自己依赖的高墙。太多的荒诞终于使天地失语。无数的不测早已让山河冷颜。失语的天地尚留一字曰善,冷颜的山河仍藏一符曰爱。
当你在键盘上轻轻敲下那些看似慷慨激扬的话语,得到了足够的转发和点赞后,你毁掉的可能是一个无辜之人的一生。
未知全貌,不予置评,不造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