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 】 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某工厂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宋姣
【被上诉人】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吉林省通化县某工厂系该县的一个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7月12日,通化县环保局以上诉人对该地的水体污染严重为由向通化县政府提交《请示》,请示县政府责令上诉人停业整顿,并由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县政府针对该《请示》,于2013年7月2日作出“同意对上诉人进行停业整顿处理,并由供电部门停止向上诉人供电”的《批复》。 上诉人对这一行政处罚不服,便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宋姣,帮助自己维权。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上诉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上诉人通化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上诉人以复议申请超出法定受理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遂将其告到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原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圣运律师便帮助当事人将案件上诉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胜诉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2、撤销通化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责令通化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