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年版)”),将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的缩减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充分展示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一、 政策背景
1. 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外商投资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 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部署
中国银保监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中国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可达100%;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可达100%。至此,寿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外资股比全部放开,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负面清单》关于金融业相关限制的规定也相应的需要进行删除。
3. 实施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发布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对比解读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较2019版而言,进一步缩减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其中删除6条,2条合并为1条,修改了6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其中删除6条,2条合并为1条,修改了6条。
全国版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同时公布,有点有面,既有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又体现了全面开放。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落实外资准入管理。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解读: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在外商准入审核中的职责,强化外资准入管理。
二是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解读:外商投资构成较为复杂,为了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并考虑特殊情况,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增加了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过国务院最终批准可以豁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准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对特定外商投资(比如吸引外资的领域、VIE架构等)预留了空间。
三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交通运输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规定,同时调整了民用机场条目的规定。
解读: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是为了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放开上述金融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此前,瑞银、野村东方、摩根大通、高盛高华、摩根华鑫等证券公司已相继由外资参股变成外资控股;6月18日,摩根大通期货成为首家全资控股期货公司。随着上述金融公司外资股比的进一步放开,越来越多的外资会参与到中国的金融市场中,激活中国金融市场,也给境内的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挑战。
目前除了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以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基础设施领域已全部放开外资限制。未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会参与到中国境内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中。基础设施关乎民生,如何有效规范外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对相关管理机关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挑战。
四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解读: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是为了符合此前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和最晚2022年取消乘用车股比限制的承诺。
五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调整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将“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调整为“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解读:《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投资的规定已不再符合实际情况,需相应的作出调整。
六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解读:由于中国教育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允许外商投资职业教育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自贸试验区作为试点,放开上述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放开限制起到试行的作用。若试点成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外商在上述领域的投资将在全国范围内放开。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较2019版的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文附件。
三、 结语
2017年,我国首次提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2019年连续三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40项、37项。最新发布的2020年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
在新冠疫情对各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出台,每一个负面清单条目的取消或放宽都意味着一个更加开放的领域,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外开放承诺,向世界表明我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发展方向,也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坚定外资对中国扩大开放的信心,中国也通过开放引入新的活力。
附件:
(一) 《负面清单》(2020年版)具体修订内容
(二) 《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年版)具体修订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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