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走监管通道,何来系统性走私风险?

2025-04-03 5

近期,笔者多篇文章,探讨了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故意伪报价格、少报数量偷逃税款的行为,有没有必要定性为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有人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故意伪瞒报价格偷逃税款,仅予以行政处罚,仅予以补税罚款,对行为人打得不疼,不会长记性,容易再次故意偷逃税款,而且其他人也会有样学样,将会形成走私进口涉税货物的系统性风险,导致国家关税的大量流失。


从未设立关卡的边境区域偷运进口货物,由于未设关地海关监管缺失,若未动用公安、缉私的刑事力量予以制止,境外偷运入境货物将会长驱直入,相当于国门洞开,走私的系统性风险显而易见,这是常识;但企业从设立海关的口岸区域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货物从海关眼皮底下进口,接受海关监管进境,也会形成系统性走私风险,你相信吗?反正老林不太相信。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四道风险防范工事,能否形成系统性走私风险的防火墙?


第一道工序

货物放行前的大数据风险分析布控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5年前就已经完全转型升级,由传统的纸质报关单转变为网上电子申报,由口岸海关对纸质报关单审核和现场实货查验,转变为海关风险防控和税收管理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筛查,筛查结果再向现场口岸海关发出验估、处置指令。如此,海关捕获风险的机率已经大幅提高。


海关风险防控和税收管理局是大数据分析布控的主要机构,风险分析的基础数据来源,主要是海关报关单以及随附单证等信息资源,如商品的价格参数,运输工具的舱单物流信息,运输企业及供应链的相关信息,再结合企业信用等级等信息,用这些基础数据构建风险分析模型进行数据分析,将分析得出的风险状况,加载安全准入风险参数,向口岸海关下达布控验估指令。


货物入境后,海关放行前,海关风险防控机构首先会对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存在禁限管制、知产侵权、品名、规格、数量伪瞒报等安全准入风险进行大数据分析,如果发现风险,下达布控指令,通知现场海关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海关缉私局办理的货运渠道走私案件线索,大部分也是来自这个渠道,如价格伪瞒报、数量少报多进、藏匿违禁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大多来自第一道工序的筛查结果。


除了违禁品和伪瞒报价格外,对于其他重大税收风险,如商品归类、关联交易和原产地申报错误等少漏税款的,若在放行后难以有效追查,被重大税收风险参数捕中的,由税管部门进行放行前的税收征管要素风险排查,根据审核结果下达报关单修改撤单、退补税或单证验核、实货验估等指令,口岸海关现场综合业务岗、验估岗根据指令要求进行相关处置,按规定向税管局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道工序

货物放行后的报关单批量复核


货物通关放行之后,海关核查并不会就此结束。海关为了提高通关效率,第一道工序筛查未发现重大风险的,海关会先将货物通关放行,避免口岸通关效率低下,导致通道严重堵塞,影响通关便利。但税管部门专家岗在货物放行后,会将放行后的所有报关单数据进行智能筛选,形成不同等级的风险参数报关单,同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放行报关单数据形成风险参数报关单,连同通关中被税收风险参数捕中的报关单,及放行前实货验估、单证验核后存证放行的报关单,将上述报关单数据,按商品分类由通关计算机系统分派至税收征管专家岗实施研判,根据系统风险提示和甄别结果,结合企业信用情况,对系统分派的报关单数据实施放行后批量复核:


●对确定存在涉税要素申报差错的,下达报关单修撤、退补税指令,现场综合业务岗办理有关手续。


●对需要通过收集并验核有关单证资料、样品,开展质疑、磋商等方式确定税收征管要素的,现场验估岗按照指令要求进行处置,并向税管反馈结果。


●对风险存疑,需要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帐簿、单证等资料进行核查,下达稽核查指令,海关稽查部门按照指令要求开展稽核查作业,并向税管反馈处置结果。


●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风险线索的,海关将其线索移交缉私部门处置。


第三道工序

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核查和稽查


海关风险防控和税收管理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大数据风险分析研判后,如果发现风险,向现场海关下发验估、核查和稽查指令,税管部门对货物放行后的报关单批量复核后,如果发现风险,也会向现场海关发出核查、稽查指令。


除此之外,现场海关和海关稽查部门,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商品价格、归类风险信息和行业风险信息,也会对企业开展核查程序和稽查程序。


核查程序,由海关向企业提出质疑,企业对有关疑问作出说明和报告,同时向海关提供进口货物的商品资料、价格资料、财务报表和贸易单证等资料。海关核查的法律性质,本质上属于海关主导下的企业自查行为。


稽查程序,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进出口企业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核查活动。海关进行稽查时,有权依法查阅、复制企业的帐簿、单证,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且可以询问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查询企业的银行帐户等,海关稽查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核查和稽查,发现企业存在偷漏税款或者其他不合规行为,如果不涉嫌违法,责令企业追补税款或者合规整改,如果涉嫌违法,移交海关缉私依法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道工序

海关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还是由缉私立案调查,并以海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海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罚款、信用降级和责令补缴偷漏税款。老林认为,海关行政处罚虽然是执法办案,但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一种特殊监管,海关通过行政处罚,追究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促使进出口企业遵守海关各种监管规定。如果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不追究法律责任,海关的监管规定就形同虚设,海关总署公布实施了200多个部门规章、每年100多个公告,它们对企业提出了许许多多的监管要求,没有行政处罚作为法律责任制约,海关各种监管规定很可能落空,进出口企业可能不会如实申报,从这个角度看,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罚与监管不可缺失,不可分离。


综上,海关上述四道监管工序,从货物运输舱单到报关单,从货物放行前到放行后,从贸易单证审核到进口实物查验,从货物放行前的风险分析防控到货物放行后的稽查核查,从规范企业申报到违法案件查处,对进口货物进行了全过程、全方位的风险防范和违法处理。海关运用了大数据分析和货物化验装备,对可能出现的低报价格、数量和伪报品名等偷逃税款风险实施了有效防范,运用了高科技查验装备和海关情报信息网络,对货运渠道企图伪装、藏匿违禁品入境行为进行了有效威摄。即便还有一部分伪瞒报价格、数量或者品名的行为逃避了海关监管,还有一部分藏匿、伪装的违禁品逃避了海关监管入境,海关也可以通过核查、稽查和情报网络等手段监管发现。


所以,从海关货运监管渠道申报进口的货物,伪瞒报价格、数量、品名和原产地等偷逃税款行为,如果不定性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导致故意偷逃税款的走私泛滥,带来系统性走私风险的观点,老林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有些多虑了,对海关的严密监管体系缺乏信心。老林认为,即便在海关严密监管之下,还有一些故意偷逃税款现象将持续存在,但可以通过海关行政处罚予以扼制。故意偷逃税款,企业无非就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追逐高额利润,如果海关用高额的罚款惩处故意偷逃税款企业,同样可以起到惩戒和警示违法行为的作用,没有必要将故意偷逃税款20万以上的企业全部入刑入罪,导致企业倒闭、职工失业和老板入狱等各种社会负面影响,所以,货运通关渠道的故意偷逃税款行为,可以不作为走私犯罪,而以海关行政处罚取而代之。


律师建议


修改《海关法》第82条关于走私行为的界定和适用范围,将通关渠道贸易瞒骗偷逃税款的行为“去走私化”,用罚款补税的形式予以行政处罚,并修改《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将贸易瞒骗偷逃税款的行为“去刑事化”,减少海关监管渠道涉税走私刑事打击造成的各种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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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  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事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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