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出土地证就没权利起诉?省高院:NO

2024-10-24 0

    福州市晋安区的章先生挺闹心,福州市国资局认定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作出《公告》,责令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否则依法强拆。章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告》。结果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他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章先生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实践中,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那么“没证儿”的情况下能否享有诉权呢?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省高院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因为“没证”一审二审遭遇“告状难”

    晋安区某村村民章先生本来房子住的好好的,不料福州市国资局作出《公告》,认定章先生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晋安区某村占用土地违法建设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责令章先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章先生觉得很没有道理,提起行政复议。其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公告》。

    章先生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告》。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因未提供被诉《公告》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省高院一锤定音: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不代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章先生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章先生未能提供被诉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是其作为讼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省高院经过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在此,王有银律师告诉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章先生虽然没有土地的权属证书,但章先生在涉案土地上建房并实际使用,其对讼争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该规定亦肯定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实际使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拆迁户千万别因“没证告状难”等畏惧心理,错失维权机会,征收过程中若遭遇不公对待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建议,让专业律师给您支两招儿。

    该案中,省高院旗帜鲜明的指出章先生作为讼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福州市国资局作出的《公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案是2016年福建省高院发布的九起典型行政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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