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熊红伟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因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被定罪。本案涉及累犯的认定、认罪认罚情节的考量以及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累犯在刑法中的从重处罚如何具体应用?认罪认罚在刑事判决中对量刑的影响有多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
【案情简介】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熊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熊红伟于2020年2月23日至2月26日,在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沈某、刘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熊红伟之前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十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熊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熊红伟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其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累犯从重处罚规定。
【附法院判决书】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8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熊红伟,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现住武冈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20〕14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红伟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熊红伟容留王某、沈某、刘某在自己位于玉龙社区×家属楼三单元206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熊红伟容留王某、沈某、刘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熊红伟容留王某、沈某、刘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熊红伟容留王某、沈某、刘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熊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熊红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红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熊红伟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沈某、刘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熊红伟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红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红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熊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红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红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熊红伟的刑期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熊红伟在2020年2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武冈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熊红伟系累犯,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