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案件审结,南京秦淮区法院对杨桂、何妙琴作出判决

2024-10-25 0

“在杨桂、何妙琴介绍卖淫案中,被告人杨桂、何妙琴因涉嫌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获取嫖客信息,多次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一定比例分成,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杨桂、何妙琴在本案中的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桂、何妙琴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如何看待这一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桂、何妙琴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法院为何认定其为从犯?本案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本文将探讨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认定、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以及被告人杨桂、何妙琴的刑事责任,旨在揭示刑事法律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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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桂和何妙琴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获取嫖客信息,多次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一定比例分成。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0)0104刑初94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桂(曾用名杨兴),男,199331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户籍地贵州省长顺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9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奇,江苏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何妙琴,女,1993924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20199月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10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1日被逮捕,20206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荣荣,江苏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桂、何妙琴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3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41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2020420日本案中止审理,20206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桂及其辩护人沈奇、被告人何妙琴及其辩护人樊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8月至9月,被告人杨桂、被告人何妙琴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获取嫖客信息,多次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一定比例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8月中旬,被告人杨桂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陈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京双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吴某卖淫。

二、2019916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以1300元的价格向陶某卖淫。

三、2019917日,被告人杨桂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被告人何妙琴在南京市秦淮区,以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卖淫。

四、2019918日,被告人杨桂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郭某在南京市浦口区,以500元的价格向祁某卖淫。

五、2019920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郭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以5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卖淫。

六、2019920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以6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

七、2019921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以1600元的价格向李某卖淫。

2019920日、921日,被告人杨桂、何妙琴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桂、何妙琴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桂、何妙琴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桂系初犯,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妙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何妙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何妙琴系初犯,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8月至9月,被告人杨桂、被告人何妙琴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获取嫖客信息,分别多次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一定比例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8月中旬,被告人杨桂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陈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京双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吴某卖淫。

二、2019916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以1300元的价格向陶某卖淫。

三、2019917日,被告人杨桂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被告人何妙琴在南京市秦淮区,以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卖淫。

四、2019918日,被告人杨桂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郭某在南京市浦口区,以500元的价格向祁某卖淫。

五、2019920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郭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以5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卖淫。

六、2019920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以6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

七、2019921日,被告人何妙琴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以1600元的价格向李某卖淫。

2019920日、921日,被告人杨桂、何妙琴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桂退出违法所得600元,被告人何妙琴退出违法所得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桂、何妙琴的供述和辩解;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邵某某、陈某某、郭某、吴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5、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何妙琴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桂、何妙琴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桂、何妙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桂、何妙琴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桂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个月1日,即自20191111日起至20207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何妙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05日起至20206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桂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被告人何妙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被告人杨桂和何妙琴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通过微信等方式获取嫖客信息,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分成。杨桂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何妙琴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两人均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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