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诉令在英国法下的应用和实践

2024-11-02 0

 

 

序言

 

长期以来,伦敦一直享有世界上最值得信赖的仲裁地之一的声誉。在许多跨国商业合作中,合同双方可能会约定采用在英国伦敦仲裁作为跨境争议解决的方式,而不是诉诸某一国家法院。这样的仲裁协议实际上排除了国家法院对争端实质法律问题的管辖权。但是,有些合同方尽管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也会面临对方违反仲裁协议而在法院对其起诉的情况。从争议解决策略上来讲,应对这种战术性举动的关键法律工具就是在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Order)。

 

一.

什么是英国法院的禁诉令?

 

禁诉令是英国法院下达的旨在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或是违反专属管辖权条款(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而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禁令。本篇文章将重点讨论禁诉令在国际仲裁中的应用和实践。

 

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在争议发生以后,不按照约定开启仲裁程序,转而在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在非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那么将被视为对仲裁协议的违反。受害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仲裁所在地的国家法院提出禁诉令的申请。

 

举例来讲,在最近的Enka v Chubb [2020] EWCA Civ 574一案中,原告Enka是一家俄罗斯电厂的建设分包商,被告Chubb是一家保险公司。Enka与电厂的承包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地为伦敦,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在2016年,一场意外的火灾给电厂造成了重大损失,Chubb保险公司提供了四亿美元的赔付,继而开始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力(Right of Subrogation)于2019年9月向莫斯科法院提起诉讼向Enka提出索赔,认为火灾是由分包商的不当施工造成的。与此同时,Enka也在英国商事法庭对Chubb提起了反向诉讼,要求英国法庭下达禁诉令,并声明Chubb也应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Enka向莫斯科法庭提出异议,要求基于仲裁协议驳回Chubb的诉讼要求。英国上诉法院于2020年4月下达最终判决,认为尽管合同未提及,但是英国法应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支持了Enka的禁诉令申请以维护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并限制被告Chubb在俄罗斯继续寻求救济措施。

 

二.

禁诉令的法律根据

 

英国法院下达禁诉令的权力来源于《英国1981年高级法院法》第37条。禁诉令是一项针对当事人本身的命令,旨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干涉,而并不是针对所涉及的他国法院。英国法院利用1981年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下达禁诉令的做法有时被视为间接干涉他国法院的司法主权和管辖权。基于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礼让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各国法院彼此之间需相互尊重和认可。在Deutsche Bank AG v Highland Crusader Offshore Partners LP [2009] EWCA Civ 725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曾对这一敏感问题作出过澄清,认为禁诉令的下达并不会对国际礼让原则构成威胁,原因是该法令仅是要求当事方履行仲裁协议下的义务,其初衷并不是对任何国家的司法主权进行干涉。

 

三.

禁诉令的申请

 

在英国法院提出禁诉令的申请时,申请人需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证明有很大的可能双方之间存在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具体需证明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受有效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2)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在他国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

3)被申请人在他国法院启动或威胁启动程序,违反了仲裁协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会首先下达临时禁诉令并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和材料进行抗辩。在禁诉令的审理过程当中,申请人无需证明他国诉讼程序是无理取闹或具有压迫性(vexatious or oppressive),在递交材料以后,举证责任也将向被申请人转移,被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有"充分的理由"抗拒禁诉令的下达,例如仲裁协议无效或争议的实质内容不属于仲裁条款范围或不具有仲裁性等。一般情况下,一份完善的仲裁协议会涵盖由相关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且明确包括合同及合同以外的任何索赔。基于Fiona Trust & Holding Corp v Privalov [2007] Bus LR 1719一案中所建立的基本原则,英国法院会推定商业合同双方有意在管辖权条款所约定的法院或其他平台解决合同相关的全部争议。因此对抗辩方来讲,有时要证明有充分理由抗拒禁诉令的下达并非易事。

 

四.

影响禁诉令申请的因素

 

法院在审查禁诉令申请时,首先会要求申请人不能无故拖延提出申请的时间,并需在所涉及的法院诉讼程序有实质性进展之前提出申请。任何拖延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拒绝给予禁诉救济的一大原因。至于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及时,应在每个案件中根据事实具体的分析考量。在Essar Shipping v Bank of China [2015] EWHC 3266 (Comm) 案中,由于当事人对禁诉令的申请缺乏及时性,从中国诉讼程序的启动到原告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之间经过了9个多月,法院拒绝下达禁诉令以限制被告违反仲裁协议在中国进行诉讼。

 

另一个影响法院下达禁诉令的重要因素就是申请人需注意不能自愿参与被申请人提出的任何非合同规定的法院程序,这样做会大大降低获得法院禁诉令的机会。因为法院会认定虽然被申请人违反仲裁协议,但是由于申请人采取了这样的行动而间接默认并接受了他国法院的管辖权,相当于也同时放弃了其在仲裁协议下主张仲裁的权力。如果申请人必须与他国法院进行互动,例如承认文书的送达或对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加倍小心谨慎并及时寻求当地法律意见,以避免在无意中默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从而导致仲裁协议的废止及丧失申请禁诉令的权力。

 

五.

禁诉令的执行及违反禁诉令的后果

 

禁诉令本身是对人的命令,旨在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英国法院下达的禁诉令通常会被送达所涉及的国家法院进行执行。与仲裁裁决可以通过《1958年纽约公约》(1958 New York Convention)获得成员国国家法院的认可不同,由于司法主权的独立,国家法院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如何处理其法律程序,所以英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可以得到他国的认可和执行则取决于该国是否为2005年海牙《法庭选择协议公约》(2005 Hague Choice of Court Convention)的成员国,或者国家之间是否有互惠协议承认对方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并认可其判决结果。

 

中国于2017年已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法庭选择协议公约》,也没有与英国签订双边协议,所以使得法院判决无法在两个国家之间自动获得互相认可。因此,英国的法院所下达的禁诉令及其他法院判决在中国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反之亦然,所以给禁诉令的跨国执行造成了很大障碍。

 

在面对禁诉令时,他国法院或许对该命令以及其限制管辖权的意图不予理睬,或者也可以选择采取更为谨慎的做法,将所涉及的诉讼程序进行暂缓或延期。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重新向当地法院提出新的诉讼程序并利用已经获得的禁诉令作为申请的根据,要求法院终止被申请人所启动的法律程序,从而获得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以便于在当地执行。

 

但是他国法院是否认可英国法院禁诉令与否并不影响禁诉令对被申请人本身行为的制约效力。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禁诉令下的要求及时终止他国的法院诉讼程序,在英国法下会被视为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并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在其进入英国的司法管辖区时将受到制裁,例如罚款、没收资产,甚至2年监禁,对被申请人有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除此以外,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英国法院所下达的禁诉令并已在他国法院获得了胜诉判决,想要回到英国仲裁地法院进行执行,违反禁诉令的行为将成为英国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该法院判决的有力理由。

 

六.

脱欧对于英国法院判处禁诉令的影响

 

目前,因受到2015年重订的布鲁塞尔条例(Recast Brussels Regulation)以及判例法的影响,禁诉令只适用于当事人在违反仲裁协议前提下在欧盟以外提起的他国诉讼程序。但是在英国脱欧以后,英国法院将不再受限,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诉讼,法院似乎有可能也可以根据普通法下给予的权力针对在欧盟成员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下达禁诉令。但是目前还没有真实案例的发生,英国法院这一项由于脱欧带来的更广泛的权力将有待进一步检验。

 

结语

英国法下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法院应维护当事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合约,除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不会干涉仲裁程序。但是同时,英国法院也随时准备在任何国家的诉讼程序构成对英国仲裁协议的违反时行使其司法管辖权,并给予禁诉救济。作为一种根植于普通法下衡平原则的补救措施,英国法院对于禁诉令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酌情处理权。在存在有效的在英国仲裁的协议的情况下,禁诉令是维护英国仲裁程序,限制一方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的武器,可以有效的保护仲裁的顺利进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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