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区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生活水平、美化城市面貌、发展城市经济,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但是对于城中村改造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问题往往会引发纠纷,本文将就一真实案例对城中村改造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法律分析。
2019年11月8日,被告设立棣丰街道丁家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制定了《无棣县丁家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丁家村进行了张贴公示。2020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设立的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签订签订协议编号A223,户编号30-14《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原告认为协议无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领取了部分房屋搬迁补偿款,领取房屋拆迁过渡费至2020年9月份,根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两年之后进行选房。
1.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案件,法院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行政协议是否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2.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对涉案拆迁的集体土地是否征收是对被诉行政协议进行评判的前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0184号裁定中认为,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且已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又作出新的规定,集体土地领域的管理今后将更加灵活、多元。整体上看,如果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地方政府针对城中村改造依法具有一定自主管理权;如果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则必须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0221号裁定中认为,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看,主要是浦江县有关行政机关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对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异地搬迁安置,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处分了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涉及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只是双方协议处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或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了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故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有效与否不以征收为前提条件。
以上就是因城中村改造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的法律分析,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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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魏苗苗
类型:伪原创
编辑:赵森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