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方要求下架退休阿姨版甄嬛传,作品被抄袭应如何维护权利?

2024-11-25 0

一部剧能够火遍大江南北,同时又能被观众二次创作传播,无疑是对该剧最大的褒奖。

 

时隔10年,《甄嬛传》热度不减反增,想当初,郑晓龙拍摄《甄嬛传》时,可是顶着巨大的压力,该剧刚播出时某瓣评分2.7,现在一度飙升到9.3分,更被网友评价为清宫剧的天花板。

剧方要求下架退休阿姨版甄嬛传,作品被抄袭应如何维护权利?

 

观众喜欢《甄嬛传》,这对制作方来说是好事,但是侵犯版权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比如上海的这16位阿姨,或许是钱太多,人太闲,又或者是太爱《甄嬛传》了,以至于想走进剧情,亲自体验一把。于是,她们纷纷自掏腰包,平均每个老人花费约4000元,包括吃、住、行、景点门票,以及包剧组、请群演的费用,坐大巴赶到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为过戏瘾包剧组“翻拍”微电影《甄嬛传》。

 

剧方要求下架退休阿姨版甄嬛传,作品被抄袭应如何维护权利?

 

微电影一经播出,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友有夸赞阿姨演技的,更多的是谴责阿姨们版权意识薄弱,这样的翻拍侵权吗?

 

律师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甄嬛传》作为影视作品,其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权,非经权利人的授权,其他人一般不能使用或表演该作品。当然也有例外,《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十三种情形下,其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完全出于自娱自乐目的,一群阿姨自发表演《甄嬛传》,或者某个单位的员工在年会上表演《甄嬛传》,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这起事件中,商业机构组织阿姨们表演《甄嬛传》,通过提供“拍摄体验”服务而营利,显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的侵权方是组织方而非参与表演的阿姨。

 

作品被抄袭应如何维护权利?

 

关于著作权被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

 

 

1、第一确权。

即确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您申请了著作权并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那您就是法定上的著作权人,否则,还得提供其它权属证明文件;

 

 

2、一般维权。

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有条件的话可以要求一定的权利使用费或损失费;

 

 

3、司法维权。

将案件提交到法院,进行诉讼维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媒体报道,《甄嬛传》制片人曹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已咨询公司法务,正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但他也表示,虽然侵权,但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观众喜欢,我们也能够理解。”不过,在这里也要提醒一下大家,“这样的翻拍行为如果只是‘模仿秀’似的自娱自乐,是没有关系的,但如果存在商业化行为就涉嫌侵权,还希望大家注意尊重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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