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 |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共腾客户获得全面胜诉

2024-12-08 0

日前,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的侵权认定,并改判驳回了原告宝华数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宝华数控公司与我方当事人长达2年半、争议金额达300万元的侵权纠纷终于宣告结束,我方当事人最终取得了本案的全面胜利。

一.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ZL201120482733.5“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权利人该专利提供了一种用于数控机床的自动上下料装置,该装置主要包括上下机构翻转机构,能够配合数控机床自动实现上下料动作,提高数控机床的工作效率,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

2019年2月,宝华数控公司认为“蚌埠新晋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研发设计的一款上下料机械手侵犯了其专利权,于是向新晋拓公司、“江西华凯丰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相关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2020年7月1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安装有上下料机械手的数控机床具有“翻转机构”,而且机床机头座内能够上下运动的Z轴驱动装置对应“上下机构”,进而判定新晋拓公司和华凯丰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等

新晋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阶段。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专利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为指引”,认定机床机头座内能够上下运动的Z轴驱动装置是机头座内的固有组成部件,不同于专利中额外设置的“上下机构”,被诉侵权产品中实际上不具有“上下机构”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并驳回了宝华数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本案难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虽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是明确的,但是在面对具体案情时还是会产生不同的解读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对于“上下机构”的限定是“上下机构设置在机头座上”,并没有写明上下机构是机头座的一部分还是额外设置的部件,因此一审法院虽然经过了一年多的审理,仍然将机头座内部固有的Z轴机构认定为“上下机构”,从而判定被告构成侵权。

共腾团队接到二审阶段的委托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梳理,在确定突破口之后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本专利的内部语境、无效阶段专利权人的陈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特征比对结论等资料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形成了两万余字的代理意见。

经过共腾团队的不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共腾团队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我方当事人不构成专利侵权

主办律师:姚星 合伙人律师;刘巧玉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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