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哲拥有一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房屋,2015年4月,当地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孔明哲认为该决定违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孔明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5月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孔明哲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最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021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孔明哲的房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房屋登记性质为住宅,但孔明哲于1998起陆续取得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此后一直将房屋用于商业经营。
因开展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2015年2月,当地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孔明哲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次月,行政机关选定评估机构对孔明哲房屋作出了《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为69万元。
孔明哲认为该评估报告是以住宅标准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未考虑到其为营业性用房,评估结果过低,双方未能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于2015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了孔明哲,载明孔明哲需限期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
孔明哲对该决定内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孔明哲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孔明哲对此感到十分无奈,经人介绍,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讲述了他这几年维权的经过。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在征地拆迁领域经验丰富的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张婷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分析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全面收集遗漏的证据,于2019年1月代理委托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最高院提出:一、二审法院对孔明哲房屋的经营额等事实均未进行调查,未能全面准确地认定事实,未能解决本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21年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可知,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孔明哲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直至征收,而行政机关未能对其经营状况、经营面积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适用了在当时已经废止的《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与应当适用的《补偿办法》中对补偿的规定不尽一致。行政机关未按照新的《补偿办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影响了孔明哲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数年讼累终于结束,冠领律师以精湛的专业水平为此案赢得了一个圆满的结果,以出色的庭审表现帮助委托人最终得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赢得了委托人极力的称赞。(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