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拒绝理由。如果无法应对,拆迁户可能无法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也无法获取关键的维权证据。
最近,内蒙古的马先生也遇到了这一情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给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马先生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坡村井渠社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合法承包了约34亩的土地,因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建设项目,马先生的承包地被划入承包范围内。2018年12月,马先生的10.8亩承包地被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公司强占。
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单位与马先生谈过补偿事宜,马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依据王有银主任制订的维权计划,圣运律师协助马先生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旗区人民政府关于露天采矿用地的请示、露天采矿用地联合审批单、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等政府信息。但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以部分信息涉密为由拒绝提供,对未涉密的政府信息也没有进行回应。
律师解读
国土局的理由能否成立,是本案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王有银主任提醒,信息是否涉密,不是信息公开机关单方可以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一般情况下,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此之外,《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详细列举了定密程序。
结合具体案情,首先,国土局以涉密为由作出答复,不能仅仅下达一纸公文,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国土局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些信息文件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因此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能够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不能在本单位公开的,要告知保存该信息的单位和联系途径;如果存在涉密等情况,要公开非涉密的部分,不可一并不公开;经过努力实在不能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土局也承认有部分信息涉密,但对所有申请信息一并不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
圣运律师协助马先生提起诉讼维权,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针对马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寄语
拆迁维权牵扯较广,不仅仅要了解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还要体系化地运用较为偏门的法律知识。因此,遇到纠纷,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