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茹律师:离婚时“债务”屡见不鲜,对方不承担举

2025-01-09 0

简介:7日,12,女子刘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原告是一家银行,起诉她和前夫偿还601万元贷款及其利息。与配偶离婚后,当你莫名其妙地负债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时,你的配偶有什么依据声称自己没有责任呢?小编为您分析一下。

丈夫的贷款60Wan离婚后收到法院传票

据大众网了解,是某乡村医院的护士,收入稳定。她与前夫张结婚后不久,两人的关系就恶化了。离婚前,陈某借了60万余元他从未见过钱,但离婚后却成为被告。原来,两人离婚前张某在朋友的担保下,以装修房子的名义向银行借了一万多块钱之后拿到钱,他没有买房子而是用这些钱去借钱。后来因为借款人跑了钱也追不回来了。 庭审过程中该女子称贷款已转入张某兄弟账户并非用于家庭居住及装修她借贷无知说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中包括一份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某以买房名义借钱最终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一个证据就是张某在2013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声明贷款将由他个人承担按照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同意各自承担的 债务,由一方承担。

对方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捏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主张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事前知晓该贷款或事后认可该贷款。 无法识别该女子。有贷款协议,证明该贷款是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在离婚“责任”的情况下,对方必须积极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相关问题请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朱艳如律师供稿-《法国评论》特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