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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离婚后,如果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可以要求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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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无疑是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最大的背叛。大多数人都不能很好地接受这个事实。那么,非亲生子女可以起诉吗?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赔偿?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发邦网将为您解答。
案件简介:发现儿子不是亲生儿子,起诉前妻要求相应赔偿
杨某与张某于2001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儿子育有女儿杨2岁、儿子张2。2016年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大女儿杨二由女方抚养,小儿子张二由男方抚养。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2016年11月,杨某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确定张二与张二之间是否存在生物血缘关系。司法鉴定意见排除原告是张二的生父; 2016年12月,杨再次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杨2与杨2之间是否存在生物血缘关系,鉴定意见排除原告是杨2的生父。婚姻期间,张某故意隐瞒孩子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导致张某将孩子视为自己的亲生孩子,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抚养孩子。因此,要求张某对其提起诉讼。相应的赔偿,具体包括赡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支持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
发现非婚生子女与本人不存在亲子关系杨.虽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离婚后,经认定,杨某并非杨二、张二的亲生父亲,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双方约定关于监护权的条款是原告受骗时签订的,属于无效条款。杨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法律义务。杨二、张二应由被告人作为其生母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张某负责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张某赔偿杨某赡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儿子不是亲生孩子,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本案中,离婚后,杨某发现两个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而且两人的赡养费都是被骗的。对于过错方张某来说,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同时,由于张某的过错,侵害了杨某作为配偶的民事权利,杨某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实施的。故意……”,受害人当事人受到错误当事人的欺骗,违背其真实意思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所支付的赡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也可能应对方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错方有主观过错,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过错方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赡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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